2006年12月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门店被二次转包店主可告“新人”

  董先生问:
  我自己经营一家小店,后来由于精力有限,便把小店交予吕某经营,并与之签订了协议,吕某每月向我交纳利润3000元。
  小店转手后,吕某的朋友孙某帮助他打理生意。开始一切正常,但3个月后,孙某便找借口拖欠钱款,到现在,我已经好几个月都没收上钱来了。
  请问,现在我若起诉的话,可否把小店的实际经营者孙某也一起列为被告,让其承担连带责任?
  本报作答:可以。根据合同的约定,吕某应依约向你支付相关费用,但孙某作为实际经营者,亦负有给付义务。故你起诉时可以将吕某、孙某均列为被告,要求两人履行给付义务。